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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房产纠纷1个月前

调解书(已生效3年)没有明确迟延执行赔付利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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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健律师 山东-淄博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属于法定义务,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放弃的,则应当支付。

    不过,如果民事调解书中已经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且该约定能够弥补债权人因债务人迟延履行所遭受的损失,在执行时可能无法再主张加倍迟延履行利息。但如果约定的逾期利息低于法定的加倍迟延履行利息标准(通常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或年利率 6.38%),债权人仍可就不足部分主张加倍迟延履行利息。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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