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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是朋友,2021年10月10日乘坐乙驾驶的汽车自驾游,在鞍山市发生交通事故,与丙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甲受伤住院100天,医院诊断甲肋骨骨折12根。交通事故书认定乙负次要责任,丙负主要责任。乙驾驶的汽车为丁所有,乙借用,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无其他保险);丙驾驶的货车所有权人为B运输公司,在C保险公司只投保了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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