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宣告失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
- 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之日起计算。
- 特殊情况的时间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 须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如失踪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等。但法律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顺序没有规定。
3. 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的程序如下:
1. 申请: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 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3. 判决:公告期间届满,如果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如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则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
宣告失踪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如果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销宣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