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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55岁 自2007年开始在山东烟台牟平区XX单位上班,期间没有带薪年假等也无加班费,还拖欠工资,2017年6月发生工伤经鉴定为伤残9级,单位除支付医疗费外,未给我任何工伤保险待遇。2019年1~3月工资至今未发,我决定辞职,已经以不按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了辞职通知。 我想咨询一下我可以争取到的权益是什么? 劳动仲裁能帮我解决哪一部分 ? 哪一部分是需要去法院的?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能要求支付? 一次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如何计算?19年辞职的是否按照18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平均工资为多少?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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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