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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3年期的工作地是成都,第二份5年期的工作地是绵阳,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作地是南充,18年公司又出补充协议,工作地为达州,我第二份合同是已安家绵阳,并且申请住房补助也是绵阳房产申请的,到南充,达州公司都是按出差计算的,到目前为止也是按出差计算,公司9月就要求我们常住地为合同上工作地,并且不增加工资,不报销费用,这种情况公司合法嘛?我不接受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拿经济补偿或者2N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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