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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怕金森病瘫痪在床,全部生活照科侍候是我负责到死,弟弟没有承担一天义务,现在母亲生活需要照料侍候弟弟硬要分.摊我承担一半,并且说父亲的事己过去十年,不算了,请问律师父亲的事算不算?有没有追诉过期,弟弟这样做,我认为没有实现共同丶均摊原则,只强调母亲均摊,不算父亲的的均摊,我没有接受,请问律师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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