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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23日在商场踩到别人打翻的东西,他们没有及时清理所以导致我摔倒了,拉伤了脚踝,后续我两天后越发不舒服才去治疗,想跟商场理赔我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商场方让我提供医药费发票和证明,我都提供了。然后他们觉得我用的是医保不给理赔这部分。我是23号摔,25号治疗,医生证明上第一次治疗是写休息两日,后面29号第三次治疗因为还没痊愈,医生证明写休息一周(即到8月5日)。从第一天摔伤到8月5日一共14天,我想他们主张14天误工费,他们认为我医生证明上写几天就是几天。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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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湘涛律师,医学本科、法学研究生学历,主任医师职称。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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