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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23年,綦江区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工委提出,公民喻祯洪提出质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从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一条件是否不当减损部分急性职业病患者从发病到职业病诊断结论出来之前,实际产生抢救、住院医疗等与治疗职业病相关的费用,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第三十八条是否排除了经复查鉴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调整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作相应调整的权利,是否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针对上述2项质疑,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组织进行了专题研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了有关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人社部研究。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职工医疗救治,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更好发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作用,制定《关于急性职业病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联系微信1389635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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