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全责方不垫付,受害方需要自行垫付或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治疗结束后,受害方及保险公司都有权向全责方追偿。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全责方必须垫付,但如果其他主体垫付了,全责方仍然可以依法向其追偿。此外,全责方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我国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肇事人必须为受伤者垫付医疗费,即使垫付也应在责任范围内进行,同时一定要取得相关的费用票据。对于肇事人不垫付费用的情况,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肇事车辆的驾驶人、车主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因此,虽然全责方不垫付不会直接受到强制执行,但受害方及保险公司有权向全责方追偿,且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