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女方在订婚后两个月因吵架感觉不合适而想要退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订婚期间所涉及的财物交换,特别是您提到的“三金”的钱款。订婚退婚涉及财物返还的分析:三金的钱款性质:在中国传统习俗中,“三金”通常是指男方在订婚时给予女方的金饰或者等值的金钱。这部分钱款在性质上类似于彩礼,都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2.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类似彩礼性质的“三金”钱款。3. 具体情形分析:在您的情况中,由于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因吵架感觉不合适而决定退婚,因此女方应当返还男方给予的“三金”钱款。这部分钱款的返还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并且符合公平原则。综上所述,女方在退婚时需要退还男方给予的“三金”钱款,即4万元人民币。这一结论是基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三金”钱款应当返还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