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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欠了我们的工程款,但是是公司里曾经的人招的我们和代签的工资条,没有用工合同。那个招人和代签工资清单的人是该公司曾经的经理。对方公司现在是拖欠否认债务,而这个曾经招人和代签工资条的经理并不出示他和该公司的关系证明,企图帮对方逃脱责任。如果因此我们败诉,财款追不回来,那这个代签字、招人的曾经该公司经理,对这个债务有没有责任、又应承担多少?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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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执业,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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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燕律师,从业十余年,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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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公检法内部流程,领导过百人公司,社会经验相对丰富。擅于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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