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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欠了我们的工程款,但是是公司里曾经的人招的我们和代签的工资条,没有用工合同。那个招人和代签工资清单的人是该公司曾经的经理。对方公司现在是拖欠否认债务,而这个曾经招人和代签工资条的经理并不出示他和该公司的关系证明,企图帮对方逃脱责任。如果因此我们败诉,财款追不回来,那这个代签字、招人的曾经该公司经理,对这个债务有没有责任、又应承担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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