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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行业交流1个月前

一个老人九十几岁的,有五个儿子,二个女儿,现在是轮流一家一个月养,其中一个儿子生病去世,他家就不用养老人。现在有个问题是老人可能行动不便了,大女婿早已经去世,大女儿也七十多岁了没有能力照顾老人,请问这种情况,如果按法律来讲,大女儿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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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宏律师 广东-佛山 北京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老人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原则上赡养责任应该由所有子女平均承担。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儿子去世,其赡养义务可能会由其他子女分担。然而,大女儿已经七十多岁且没有能力照顾老人,这种情况下,大女儿可以与其他兄弟姐妹协商,共同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

    如果协商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老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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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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