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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刑事辩护3天前

未成年在校高坠,自杀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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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二芳律师 云南-玉溪 云南瀛溪律师事务所

  • 未成年人在校自杀,其责任承担看具体情况,首先看自杀的原因,如果自杀的原因与老师的行为或者在校被霸凌,则学校要承担责任。其次看未成年人的年龄,年龄越小学校承担的责任越大。我国《民法典》第1199条至1201条规定了学校承担的责任情况。即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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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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