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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劳动工伤1个月前

孩子在学校操场跑步,在变道的同时被后方跑步的同学撞倒,导致左桡骨骨折,这个同学是全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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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万宸事务所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

  • 在处理学生在学校操场跑步时发生的伤害事故时,责任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实际案例中,如【(2019)冀01民终13913号】案件,法院认定学生在课堂纪律管理上存在过错,学校因管理疏忽承担部分责任。这表明,当学生在体育课或其他活动中受伤时,不仅是直接造成伤害的学生可能承担责任,学校也可能因未尽到管理职责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仅从孩子在变道时被后方跑步的同学撞倒导致伤害的情况来看,不能简单地认定后方跑步的同学承担全责。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后方跑步的同学是否存在过错,如超速跑步、未保持安全距离等。
    2. 受伤学生在变道时是否遵守了学校的安全规则,是否有过失。
    3. 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现场管理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第三人侵权时,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判断孩子在学校操场跑步时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需要综合考虑受伤学生、造成伤害的学生以及学校的责任。不能单一地认定某一方全责,而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责任的分配。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5840414629微信同步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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