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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经济纠纷1个月前

有个人欠我1万块钱,现在有微信好友,然后我也有那个聊天记录和那个转账的电子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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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万宸事务所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您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子支付凭证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和电子支付凭证被广泛接受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有效证据。例如,在【(2022)新4025民初863号】案件中,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申请转账电子凭证,证明案涉款项为借款。法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于转账当时,直接发生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能够反映转款当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版)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五项所规定,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还款。

    在实践中,如果对方拒不还款,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借款。在诉讼过程中,您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子支付凭证将作为重要证据被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您拥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子支付凭证足以证明借款人与您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可以作为起诉对方返还借款的依据。建议您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尝试与借款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5840414629微信同步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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