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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债权债务1个月前

甲企业向⼄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详细列明了对货物的要 求、交货地点时间⽅式等内容,并注明收货后 30 ⽇内付款,要求⼄在 10 ⽇内报价。⼄接受其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 10 ⽇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合同。3 ⽉ 15 ⽇,⼄ 在未签订书⾯合同的情况下按甲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款。后因市场发⽣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3 ⽉ 23 ⽇,甲向⼄提出,由于双⽅未签订书⾯合同,买卖关系不成立,故请⼄取 回货物。⼄不同意,要求甲付款 3 ⽉ 30 ⽇,⼄发现甲向丙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的货款无法清偿。同时查明:甲怠于⾏使其对戊公司的到期债权 100 万元,此外,甲⽋丁银⾏贷款本息 100 万元。 4 ⽉ 11 ⽇,⼄向当地法院起诉甲、丙和戊。 1.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向法院起诉甲的理由是什么? 3.⼄向法院起诉丙的⾏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能否向法院起诉戊?为什么? 5.若法院⽀持⼄企业对戊公司的主张,丁银⾏得知后,要求平分戊公司偿还的 100 万元,其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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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静翔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 这是一个涉及合同成立、债权代位权、撤销权以及债权分配的问题。我们按照问题逐一分析:

    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甲企业发出传真订货,乙企业接受其条件并按期报价,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形成了要约与承诺的过程,且乙已按甲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视为以实际行动确认了合同的存在。因此,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乙向法院起诉甲的理由是什么?
    乙向法院起诉甲的理由是甲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乙已按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甲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乙向法院起诉丙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乙向法院起诉丙的行为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撤销权的规定。甲向丙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乙的货款无法清偿,乙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对丙的财产转让行为。
    乙能否向法院起诉戊?为什么?
    乙可以向法院起诉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甲怠于行使其对戊公司的到期债权,乙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戊。
    若法院支持乙企业对戊公司的主张,丁银行得知后,要求平分戊公司偿还的100万元,其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丁银行要求平分戊公司偿还的100万元的要求不合理。因为乙行使的是代位权,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甲对戊的到期债权为限。而丁银行与乙之间并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能直接从戊公司处获得清偿。丁银行应当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甲主张其债权。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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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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