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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婚姻家庭1个月前

您好,就是谈恋爱中,女方多次要求来男方住所,而且两个人都是自愿发生了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个人的感情不好双方提出分手,男方要补尝女方吗

查看陈章泽律师的回答

陈章泽律师 福建-厦门 北京惠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关于恋爱中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后因感情不和选择分手,男方是否需要向女方提供经济补偿的问题,可以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恋爱关系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情感关系,法律对于成年人的恋爱关系采取非干预的原则。在恋爱期间,双方因感情基础建立的亲密关系和相互之间的自愿行为,不同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其间的财产往来或赠与行为,通常被视为基于感情的自愿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现行有效中提到,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情形,并不直接适用于恋爱关系中的财产或金钱往来。恋爱期间,双方基于情感的自愿赠与,通常不构成不当得利,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如一方明确表示赠与是基于将来结婚的条件等。

    根据实务中的处理经验,恋爱期间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通常被视为情感赠予,除非可以明确证明这些财产往来具有其他特定的法律性质(如借贷)。因此,仅仅因为恋爱关系结束,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补偿,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除非能够证明男方在恋爱期间的财产或金钱往来构成了借贷或有其他特定法律性质,仅基于恋爱关系结束要求经济补偿,一般情况下不被法律支持。当然,如果双方有特殊约定,应当根据约定处理。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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