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财产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简要概括如下:
一、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工资、奖金: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等。
三、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
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如果存在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如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分割请求。
五、房产问题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些是关于婚姻财产方面的主要法律问题,涵盖了财产约定、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以及房产问题等。如果需要进一步法律咨询请直接联系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