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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A贷物,但在甲方收货时却发现乙方提供的是B货物。甲方能否在发出合同解除通知的同时留置B货物。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王向前,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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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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