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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交通事故1个月前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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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黎律师 江苏-苏州 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 一、关于事故认定书的效力

    交管部门所制的《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确定各方面应付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其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法院在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实该认定书所采信事实有疏漏或者责任认定明显不当,可予以纠正。所以交通事故中,事故认定书不是唯一的认定责任分配的证据,在执业过程中,有部分案件因举证充实,可以推翻交管部门所制的《事故认定书》。

    二、行人有违章责任如何划分

    首先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驾驶人在驾车行驶郭程程承担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因此行人也有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三、工伤与交通事故产生重叠。

    可以兼得,可以将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互竞合,实行差额互补。

    四、雇员受损,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

    如雇佣关系成立,雇员在为雇主利益工作中,受到第三人损害,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死亡赔偿金法律性质,能否按照遗产继承。

    死亡赔偿金兼有对死者亲属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性质,非属公民死亡是的遗留财产。但是依据最高院对于空难中死亡赔偿金的回函确认,死亡赔偿金是赔偿给死者家属的,非死者,所以不应当认定为死者遗产。但是死者家属尤其妻子作为多年共同生活,在实际分配中,应当有所偏向。

    六、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

    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虽然已经修复,但是已经很难恢复到原有的汽车性能、规格、安全性的要求,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事故车估价明显低于无事故车,这一价值的差额应属于民法的损失范围,受害人的权益应得到救济,所以要求赔偿汽车贬值费用及相关费用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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