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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律师,您好。我2018年10月8日与天津力高地产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到2011年12月30日,试用期6个月。我应聘的职位是招采部经理,当时陪备了一名下属,负责天津力高大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招标采购业务。到2018年12月初,那名下属与公司解约后,公司明确不再该项目上配备更多的招采工作人员,也就是该部门的全部工作都由我一人完成。对比,我表示接受,更加努力地工作,毕竟我已经46岁了,再找工作也不容易。到今年3月底试用期满,公司不打算和我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当时谈的薪酬构成是这样的:税前薪酬每月1.5万元,一年12个月共发16个月薪酬。另外,我是在地产下属的合资公司上班,那边没有班车,通勤补贴每月2000元。我家住市内,工作地点在汉沽,每天车程约1个多小时。说好的,通勤补贴将由合资公司即天津力高大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到目前为止,我尚未收到任何通勤补贴。如果,公司此刻和我解约,我都有啥权益需要主张和保护?谢谢!我也是南开校友,谈到这里,觉得很给南开人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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