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支付住房公积金、未安排节假日、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且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对于未缴纳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缴存,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文书中也有相关案例支持,如【(2023)陕0881民初3377号】和【(2020)内0206民初12号】案件,这些案件中法院处理了关于加班费和住房公积金未支付的问题。尽管在这些案件中,劳动者需要提供加班事实的证据,但也明确了用人单位不支付住房公积金的后果。
经验文章如“单位未给我缴纳住房公积金,我可以告到法院去吗?”和“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是否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提供了关于如何处理未支付住房公积金和加班费的实务建议,虽然这些文章指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争议主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救济,但也说明了劳动者在面对未支付加班费等问题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综上所述,对于单位不支付住房公积金、未安排节假日、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劳动者完全有权利依法起诉用人单位,要求支付未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加班费以及因未安排节假日而产生的补偿。在起诉前,建议先通过劳动仲裁途径寻求解决,如果仲裁未能解决问题,再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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