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这意味着,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包括公积金、社保、医保等,法院有权进行冻结或划扣。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可在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后,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
公积金、社保、医保可能因以下情况被冻结:
1. 被法院判决为“老赖”,即失信被执行人,法院为执行判决需要,可以冻结其名下包括公积金、社保、医保在内的财产。
2. 当事人涉及民事案件,且法院为保证案件执行,可能会冻结其名下的财产,包括公积金、社保、医保等。
3. 在个别情况下,如果个人的工资卡被法院冻结,由于社保卡(医保卡)可能与工资卡为绑定关系,可能导致社保卡(医保卡)被限制使用。
尽管被冻结或划扣,公积金、社保、医保的缴存通常不会受到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费用。因此,即便个人账户被冻结或划扣,单位和个人仍应继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是因为这些缴纳行为是持续性的法定义务,与个人账户的冻结状态不直接相关。缴存行为主要是为了保障个人未来的权益,如养老、医疗等,而冻结或划扣主要是为了解决个人当前的债务问题。
总的来说,公积金、社保、医保被司法冻结划扣后,可以继续缴存。这些缴存行为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义务,旨在保障个人的长期权益,而非即时使用。
参考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