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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公司与对方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由于付款周期问题,没有办法及时付款,对方要求我们私人垫付,最终垫付72000 后对方发货了,货到一个月后我司以通过公对公支付工程款项,目前垫付资金无法要回。 (当时他们给我们写了收据,有公章)
请问是否可以进行起诉,或者有其他妥善的解决办法。 现在就是打太极。永远都是后面回信。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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