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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工作到3月底,公司的年终奖是和3月工资一起在4月15日发,公司说我已离职不发年终奖是否合法。
2、公司规定在发年终奖日前离职的条款是在一张员工年度工作目标的excel表最下面,以很小的字体附注的形式出现的,这个附注能认定为规章制度吗。
3、年度工作目标我没有签字,但是电子邮件有回领导ok的字样。这样在法律上是我已经同意年终奖的发放条款吗?实际情况是我并没有看到附注的内容,只是看了正文的内容。而且当时在试用期,个人处于弱势,又不敢对公司说不。回领导的邮件是对工作目标的同意,根本就没有看到这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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