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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他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是到指定地点工作,只要满1个月,后续哪怕不做了,也不会扣除违约金,但事实是已经提前通知他在那天便不做,且说到那时便已经满1个月,他也没有提出异议(有相关聊天记录,那份协议也在索要之中)。但到发工资之时,仍旧被扣除了违约金,多次商量后,只愿意退总金额的三分之二,并还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去才能退还,鉴于本人后续工作情况以及其他原因,可能没有这么多时间,但对于这件事情仍旧十分不满,想询问他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郭宇星律师 浙江-金华 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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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大森律师,曾在高校任教20年,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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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秋月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曾在外资银行从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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