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免费注册登陆

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地区切换:贵阳

首页  > 法律咨询  > 建筑工程法律咨询 > 广东建筑工程法律咨询 > 东莞建筑工程法律咨询

+手机用户

广东-东莞建筑工程1个月前

公司停工停产劳动法是如何规定

查看石岳律师的回答

石岳律师 广东-东莞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 1、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结果公示期最少为几天 11896人查看

刘冰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

应急管理部焊工证能在工地上用吗? 5007人查看

孙泳欣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欠我的工程款怎么要,打电话12345管用吗 4450人查看

纪兴敏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

发布咨询

关注法妞问答,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707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