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过程中,棘手问题是家庭暴力举证难、认定难、制止难。家暴行为的危害性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管辖的范围和程度,却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相关罪名,以及人民法院颁布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施暴者依然施暴甚至变本加厉。为破解这“三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人身保护令规定》)于7月14日公布,并将于8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不仅增列了纳入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逐一写明了可用于证明的具体证据种类,而且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此合围,家庭暴力的举证、认定不再难,施暴者不得不有所畏惧,没有法律空子可钻了。
一、常见的十四种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指故意侵害家庭成员或者共同生活者的身体、精神、性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和《人身保护令规定》第3条规定,针对家庭成员或者共同生活者,实施下列任何一种行为,侵害对方的身体、精神或者性权益的,统统属于家庭暴力:
1.殴打; 8.经常诽谤;
2.捆绑; 9.经常威胁;
3.残害; 10.跟踪;
4.冻饿; 11.骚扰;
5.经常性谩骂; 12.性侵;
6.经常恐吓; 13.限制人身自由;
7.经常侮辱; 14.其他侵害身体或者精神、性权益的行为。
注意,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是指确实发生过侵权行为。不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限于实际发生了家庭暴力,只要具有较大可能发生上述侵害行为之一的,即可以申请安全保护令,法院会依法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