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补领。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满足一定的累计缴费时间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且领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如果您之前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及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您重新失业时,可以将前次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与当前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但总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指定部门介绍的适当工作或培训的,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在您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有上述情况发生,您可能会失去领取的资格。
综合以上信息,如果您之前因失业而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却忘记领取,且在此期间未发生上述情形导致失去领取资格的话,您可以在再次失业时,申请补领前次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但是,您需要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内进行申请,且总领取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为确保您的权益,建议您及时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了解具体的补领程序和所需材料,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