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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建筑商 A 于200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 B 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 B 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 B ,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 B 向德国建筑商 A 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钢材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 B 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 A 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 A 得知自己已经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 B 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 B 争辩他已经在10月2日撤消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由此发生了纠纷.(1)美方的要约是否成功撤销了呢?(2)德国建筑商 A 与美国生产商 B 之间的买卖钢材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刘冰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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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苏大法学院本硕连读,擅长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及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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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斐律师现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律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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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丰收,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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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朋律师自2015年起在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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