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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区婚姻家庭1个月前

甲乙是夫妻生有一
子戊,丙丁是甲的父
母。甲有一兄弟已去
留有一子庚,乙有
母亲幸。甲乙丙丁一起
出游,途中发生事故
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
无法确定死亡时间。其中中
乙共有共同财产240万
但乙生前留有公证遗
嘱将其名下的60万元给
母亲幸,丙丁共有财产
120万元,我该怎么分财产才合理?

查看高博律师的回答

高博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乙生前留有公证遗嘱将其名下的 60 万元给母亲幸,因此幸可以继承这 60 万元。剩下的 180 万元,因为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所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在这个案例中,因为甲有父母丙丁和儿子戊作为继承人,而乙只有母亲幸作为继承人,所以推定乙先死亡,甲后死亡。那么 180 万元由乙的法定继承人,即母亲幸和儿子戊各继承 90 万元。然后,因为甲后死亡,所以甲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即父母丙丁和儿子戊继承,各继承 60 万元。综上所述,母亲幸可以继承 90+60=150 万元,儿子戊可以继承 90+60=150 万元,父亲丙和母亲丁各继承 60 万元。欢迎咨询高博律师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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