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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第37条规定,正式期的劳动者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劳动者应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的规定》里有一句话: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提出辞职时一次性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支付工资报酬。 意思是在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话,跟用人单位讲一下然后他批准就可以离职了,不需要多上三天班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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