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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某套设备,6月15日如期交付,后原告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于7月26日发现设备有瑕疵,若使用该设备,则只能生产二级产品,使用合同约定质量的设备生产的产品则全是一级产品。按照正常产量每日少获利润500元。该设备正常生产期限为1年。
交付时该设备实际价值为10万元。而符合合同的货物的市场价格6月15日为12万元,7月26日为13万元。原告已先履行合同即已交付了该款。若由被告对该设备进行修理,需推迟生产10日,每日损失1000元。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返还价值差额3万元;(2)赔偿因机器设备不能及时安装使用而造成的利润损失每日1000元共1万元;(3)赔偿因设备只能生产二级产品所造成的利润损失每日500元,以1年365日计,共185000元。请问(1)和(2)之间、(2)与(3)之间、(1)与(3)之间以及(1)(2)(3)相互之间能否并用?
周以锦律师 广西-柳州 广西康盟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1个月前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杨志发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
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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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3330033,微信:15213164407北京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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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帅律师,现为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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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开始执业。目前就职于北京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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