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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交通事故1个月前

¥9.90

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某套设备,6月15日如期交付,后原告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于7月26日发现设备有瑕疵,若使用该设备,则只能生产二级产品,使用合同约定质量的设备生产的产品则全是一级产品。按照正常产量每日少获利润500元。该设备正常生产期限为1年。
交付时该设备实际价值为10万元。而符合合同的货物的市场价格6月15日为12万元,7月26日为13万元。原告已先履行合同即已交付了该款。若由被告对该设备进行修理,需推迟生产10日,每日损失1000元。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返还价值差额3万元;(2)赔偿因机器设备不能及时安装使用而造成的利润损失每日1000元共1万元;(3)赔偿因设备只能生产二级产品所造成的利润损失每日500元,以1年365日计,共185000元。请问(1)和(2)之间、(2)与(3)之间、(1)与(3)之间以及(1)(2)(3)相互之间能否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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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律师 广西-柳州 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

  • 根据题目中的描述,我们可以分别计算出原告的损失,然后判断能否并用。

    首先,根据题目中的描述,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原告只能生产二级产品,而不能生产一级产品。因此,原告的利润损失为每日500元,一年为365日,总损失为182500元。

    原告因设备只能生产二级产品所造成的利润损失为:182500元。

    其次,题目中还提到被告对该设备进行修理,需要推迟生产10日,每日损失1000元。因此,原告的利润损失为每日1000元,10日为10000元。

    原告因被告修理设备而造成的利润损失为:10000元。

    最后,题目中要求返还价值差额3万元。这个要求与前两个损失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能并用。

    综上所述,(1)和(2)之间、(2)与(3)之间、(1)与(3)之间以及(1)(2)(3)相互之间不能并用。

    1个月前

  • 那原告关于价值差额的诉讼请求应当以哪一天为基准计算?就请求(3)而言,其计算方法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1个月前

  • 原告购买设备的价格是10万元,而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的市场价格6月15日为12万元,7月26日为13万元。因此,价值差额的计算基准应该是购买设备的实际价值,即10万元。
    对于请求(3),原告要求赔偿因设备只能生产二级产品所造成的利润损失每日500元,以1年365日计,共185000元。根据前文所述,这种损失已经计算在第一个请求中,因此不能重复计算。因此,这个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1个月前

  • 这些问题都是独立的,可以给一个具体明确的答案吗?可以说明运用了哪个法条吗?

    1个月前

  •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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