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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生于2002年,初中辍学。2018年,父母将刘某带至身边帮助打理生意。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公司拒绝,双方对簿公堂。一审法院判处某科技公司退还部分金额,原告刘某对判决结果存在异议,遂向天津三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刘某认为,自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巨额打赏与他的身份、年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都是不相适应的,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被告辩称,刘某初中辍学,而且年满16周岁之后,自己独立生活,其父安排开立银行卡并管理大额款项,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直播平台不应返还涉案的打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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