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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劳动工伤1个月前

已按照公司规定正常流程辞职,注辞职申请表需:本人签名、部门经理签名、人事部经理签名、总经理签名、董事长签名,办理手续需一个月,但是辞职申请表却在部门经理签名这一步卡着不肯签名,现已过一个月请问这是否有违反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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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喜鑫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尽提前通知义务的,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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