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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东区婚姻家庭1个月前

我做夜场的,然后有个小女孩找我想让我给她找个班上,然后我就找了,因为我在KTV有个熟人朋友是个女的,我让这个女孩过去找她上班了,然后我这个熟人朋友叫阿慧,然后她看我这个小女孩太无聊,然后就问她有没有男朋友,中间问的啥,我也不清楚,结果就睡觉了,早上就分手了,然后早上凌晨女孩子告我了,然后她说不让那个男的碰她,结果男的还碰,然后她说那男的把我删除了,我说那我加问问咋回事呗,我加他之后就问他,看看这事到底咋回事,毕竟是跟我出去上班的,然后我说这事怎么解决,我说我妹子不让你碰他,你还碰,然后怎么解决,他说用钱解决说到了5000元,然后现在给了1000元之后,人也不回消息了,钱也凑不到,之后小女孩回家之后他爸就报警了,然后这个1000元,我当时我对象把钱划走了,给了她400,给我留了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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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燕律师 天津-和平区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 您好,首先通过您的表述可以梳理出三件事:1,您为该女孩介绍了工作;2,该女孩在工作工程中受到了性侵犯;3,性侵犯施暴者给予小女孩1000元想要通过您私下解决,您(前对象)扣留了600;上述中第一个行为,如果该女孩未满十六周岁,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违法行为,未满十六周岁属于童工;如果您明知该夜场工作内容有明显的重大人身安全隐患,则不能完全排除您涉嫌犯罪的可能性;第二个行为,性侵者涉嫌《刑法》中规定的强奸罪,若明知该女生不满14周岁,则属于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加重犯;第三个行为,强奸罪属于违法刑法的犯罪行为,按我国法律规定需要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由于涉嫌犯罪,并不属于可以私下解决的情形,该性侵施暴者通过您给与1000元私下解决的行为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其可以通过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回该笔金钱。由于您这件案子内容复杂,且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建议您留下联系方式,我们在电话里沟通案件细节,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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