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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恋爱同居,有了孩子后他讲他有家,本不准备留下孩子,他坚持要生,曾口头约定怀孕期间每月付给我5000元生活费,孩子生下后每月付10000元生活费。之后因感情不和而分开,从女儿出生那两年分别付30000万元,共2年,之后每月2000元共付14个月。现在小孩5岁,请问我能要求他把所缺费用补上并承担后续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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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贤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18年通过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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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婷婷,全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5年有余,具有处理诉讼及非诉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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