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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 张某某与刘某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恋爱期间, 张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转账3000元给刘某、于2020年10月4日给刘某购买一枚价值2128元的戒指、于2020年10月5日再转账2万元给刘某购买首饰。2020年10月18日, 张某某与刘某举行了订婚仪式。按照当地风俗,订婚时张某某给刘某1万元作为订婚礼金, 张某某亲戚给刘某3000元。2021年1月7日, 张某某再次转账给刘某1500元买衣服。但此后不久, 张某某与刘某产生矛盾,经亲友协调仍无法恢复关系, 遂解除双方婚约。后, 张某某向全椒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自己与刘某恋爱、订婚期间支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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