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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经是被告民营企业副总经理,公司困难时因无抵押物不能到金融机构融资,只能通过高管个人向民间借贷借公司周转,约定的高息,现已10年了公司都未还给原告,被告以公司法148条为由不给原告利息,说原告是公司高管不能损害公司利益,请问高管借给公司钱后公司不支付利息,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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