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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上班时间是9.30-18.30,公司开展培训要求9.0开始,事前未说过培训不纳入加班时长。两天均加班了半小时,合计一小时。事后三天集团考勤口头告知培训不计算加班不予补休/加班费。但钉钉上加班申请流程显示正常完结,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补休/加班费补偿?另外本人12月1日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时至次年8月10日,9个月仍未收到其中一份应为本人保存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违反了什么法律应给予我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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