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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想向您咨询一下,我们夫妻两个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我们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孩子是判给了我,判给了男方。后来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协议,我们又签订了一个。由于女方说孩子不如跟着女方,不如跟着母亲,嗯,所以这个协议我们双方都又签了个字,现在呢,我又后悔了,我想得到这个孩子的抚养权,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那么我想问一下我们签订的这一个后来变更的这个协议书是否有效?是否有法律效率?原来的离婚协议书还依然存在在民政局也进行过备案,那么后来的这一个是否有效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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