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规定,要区分具体情形才能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理解和执行《解释》第六条,应当注意把握好该条规定的“偶尔”“情节轻微”以及“未造成严重后果”这三个限制条件。所谓“偶尔”,一般指与1名幼女、偶尔发生一两次性行为。“情节轻微”,要同时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把握。主观方面要考察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司法实践中对主观方面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一般掌握是出于恋爱或者对性的好奇而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情形;客观方面主要看,涉案幼女的年龄一般是12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是否双方自愿,是否对幼女采用了暴力、麻醉或者威胁、欺骗等手段。“未造成严重后果”,要从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后果两个方面综合考察。
总之,只有同时符合“偶尔”“情节轻微”以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三方面要求,该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确实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才不认为是犯罪。
您的提问应该主要是围绕是否构成犯罪而言,行政违法行为很少涉及。未成年人的年龄范围对司法认定有很大影响,细分情况较多,您可根据具体情况再了解相关法律。(本人核心业务是民商事,刑事答复供您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