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建筑工程 >> 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有否决权

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有否决权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年11月01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有否决权
分包程序具体包括:

⑴分包项目确认后,由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质量、安全、经管等部门共同参加,确定合格分包商。

⑵需要招标的分包工程应事先通知公司计划部,由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工程招标日常工作,编写、发放招标文件,编制标底。一般项目由项目部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重大项目公司计划部、工程部参加开标、评标工作。

⑶经过评标后,确定分包商优选顺序,报项目经理批准。

⑷经营管理部与中标分包商签订合同。由项目部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施工。

⑸分包合同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会签手续,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发放并登记台帐。

网友表示:

现行法律未对总承包工程分包和设备采购的具体方做出其他强制要求。


也就是说,对于总承包合同而言,只有在拟分包和对外采购的的工程和设备为暂定价格,才需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并且前提是上述事项属于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如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电力项目)且采购金额达到国家标准(设计合同估算价达到50万;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100万;施工合同估算价达到200万)。


对于其它非暂估价形式(如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等)包含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项目,在工程分包或设备采购时无需进行招标。


住建部2014年7月2日下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表示在总承包合同下,即使设计、施工业务为暂估价,亦无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这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存在冲突的。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关键词: 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有否决权  
分享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有否决权相关咨询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376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