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需要通过法院认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024-03-23 08: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