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山西鼙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治市闽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合作建设的山西省武乡县万达心栖湖居酒店时,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从互联网下载《大同市华严寺全景》《大同市善化寺全貌》两幅美术作品加工成壁纸,用于55个房间的装修,构成对权利人连达《大同市华严寺全景》《大同市善化寺全貌》两幅美术作品复制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涉事酒店停止使用连达的美术作品,并就侵权行为在《山西日报》刊载声明赔礼道歉,赔偿连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
2024-02-21 16:1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