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别人,有担保人就万无一失了?

债权债务 黑龙江-哈尔滨 2024-02-21
2019年6月底,张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某借款30万元,李某同意借款,并提出由孙某提供担保,孙某同意并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字。借条约定借期一年,李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交付30万元。后张某到期未还款,李某经多方努力,无法联系到张某,只能找到还在本地的保证人即孙某要求其还款。法院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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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即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李某与张某之间约定的借款期限一年,即2020年6月底借款到期,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内向孙某主张过权利,故孙某的保证责任免除,孙某无需还款。
2024-02-21 16: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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