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他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产经营,还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公私财产利益。“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生产或经营中的各个环节,例如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等。侵犯对象只能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设备、工具,且上述对象的毁损必须导致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妨害,如果是毁坏闲置不用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是破坏非生产经营中所用的工具,均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泄愤报复”,是指由于种种原因产生愤怒,寻求报复,但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以泄愤报复为目的,只要无正当理由就可以认定为“其他个人目的”。如果行为人因过失破坏生产经营设备,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34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是由于不能归咎于行为人的原因造成生产经营设备被破坏,行为人即无故意也无过失,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或技术事故,不以本罪论。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类似的行为,而不是泛指任何行为,司法实务中主要表现为破坏电源、水源,破坏种子、秧苗,制造质量事故或者责任事故等,上述方法同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一样,都是物理性的对生产资料的破坏、毁坏、本罪属于行为犯,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一旦完成,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2023-11-02 16: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