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作出裁决后迟迟拖延时间不通知当事人为哪般

劳动工伤 吉林-长春 2022-10-18
申请人2022年3月18日收到仲裁庭受理通知,4月28日开庭仲裁,期间申请人分别于5月27日、6月10日、6月21日多次打电话催问结果,直至7月15日拿到裁决书,裁决书的日期和仲裁委印章为5月16日,说明早在5月16日就已经作出了裁决结果,为何要拖延两个月后才通知当事人?仲裁委如此对待当事人意欲何为?是否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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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此,建议您联系仲裁机构以便积极促成送达事宜。
2022-10-18 14: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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